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违规处理细则(修订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安管知识考试”)管理,维护正常考试秩序,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保证安管知识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及《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管知识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参加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考生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参加管知识考试。考试缺考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缺考1次的考生,自考生重新报名考试之日起,重新等待管理系统安排考试

(二)连续缺考2次及以上的考生,半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机、平板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佩戴口罩、遮挡面部或摄像头、离开视频范围等逃避监控的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成绩,半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一)考试期间翻看考试料或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佩戴头戴式耳机、入耳式耳机或耳麦的

(四)抄录、传播试题内容的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通讯设备串通作弊或者参与传播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恶意破坏考试系统、篡改考试数据的

(五)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六)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七)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八)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九)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特别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安管人员考试机严禁安装任何与考试无关的插件,考点擅自违规安装插件协助考生考试的,将永久撤销考点,并严格追责。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